税务是大多数纳税人所需要面对的问题。不论是在处理公司的利得税,或是个人的薪俸税,都会令纳税人感到烦扰。假若处理不当,随后所牵连的问题,将令纳税人浪费可观的金钱和时间。
我们的主要工作,是专责针对如何令纳税人的税款在法例容许的规定下减至最低。我们亦会按个别客户情况,提供专业的香港税务策划安排及意见。我们会与客户作详细了解,并提供合适的香港税务分析,以便协助客户制定并执行其本身各种能够享有的香港税务安排。透过严谨的安排、定期的复核和细心的检讨,客户将能够获得其相关的香港税务优惠。
海外公司服务内容
于某些情况下,我们亦会考虑安排海外国家不同的税制,以便客户能够尽量享用最完善及最有效的建议方案。
作为客户之税务代表,我们的服务包括:
为客户编制及呈报香港税务报税表
为香港公司及个人提供香港税务计划及建议,以合法途径节省不必要之税项开支
协助客户回答香港税务局之查询
处理香港税务局之实地审核及香港税务局税务调查,并代表客户提出对有关事项之申诉
处理雇主申报员工薪酬及个人报税事宜
提出专业意见,以减少遗产税及印花税之负担
处理香港物业税报税表
代为办理个人入息课税
处理一切有关香港税务的诉讼
香港报税需知及课税年度的确定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规定,香港的课税年度从每年的4月1日起,到次年的3月31日止,为一个课税年度。
与报税有关的资料
与报税有关的资料,是指在报税过程中,纳税人应向税务局呈交或准备的,与报税有关的表格和账簿等文件。主要包括:
报税表
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妥善的报税表交回税务局。纳税人在提交报税表时,还要附加包括以下内容的文件:
(1)资产负债表及营业损益表;
(2)有关调整帐面盈利的附表;
(3)股东会或合伙人提款的摘要;
(4)购置固定资产的清单及计算折旧免税额的附表;
(5)期末有货的清单,并列明计价方法。
有关资产及负债等资料的陈述书陈述书的内容应包括:
(1)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一定时间内的在香港管有的所有资产,包括该人或其配偶与任何其他人所共同或各别管有的任何资产;
(2)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一定时间内的在香港须承担的所有负债,包括该人或其配偶与任何其他人须共同或分别承担的任何负债;
(3)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一定时间内以在香港的资金中招致或支付的全部开支或支出,包括馈赠及海外汇款;
(4)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一定时间内在香港收取的所有款项,包括馈赠、汇款及遗产。
业务纪录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每名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士,须就其入息及开支情况,用英文或中文备存足够的纪录,以便易于确定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应评税利润。该纪录的保留期最少为7年。
租金记录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拥有坐落在香港的土地、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所有人士,必须因就该使用权而在1983年4月1日及以后而产生的收益,用英文或中文备存足够的记录,保留期最少为7年。
其它文件
政府或公共机构的雇员,按规定向税务局长提交由他们所管有的资料。雇主提交的有关雇员的雇用及解职情况。其它与报税有关或可能有关的材料,如契据、图则、文书、簿册、帐目、商品名单、存货表、凭单、银行结单等。
税务局在报税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发出通知书
(1)评税主任可以书面向任何人发出书面通知,规定该人在该通知书内注明的合理时间内,提交报税表,并在认为需要时,提交更详尽或更多份的报税表。
(2)凡局长或副局长个人认为有人提交不正确的报税表或提供虚假的资料,以致该人少报其应课税的入息或利润,而此人所做出的行为,既无法做出合理辩解,又不是因为过失所致,那么,局长在取得上诉委员会同意后,可以向此人发出书面通知,限定此人必须在通知书所限定的时间内,提交一份有关资产及负债情况的陈述书。
搜查权
(1)享有搜查权的主体。局长、获局长书面授权而职级不低于总评税主任的税务局人员。
(2)享有搜查权的条件。局长或由其授权的人员经宣誓的陈述,令裁判官相信以下事实:
(一)有合理理由怀疑有人未提交正确的报税表或提供虚假的资料,以致该人少报其应课税的入息或利润,而该人无合理辩解,也非过失。
(二)不遵从法庭做出的、提交有关报税表及其有关资料的行为。
裁判官可借手令授权税务局长或其授权人员行使搜查权。
(3)行使搜查权的范围:
(一) 如怀疑任何土地、建筑物或地方有属于该人或任何其它人的簿册、纪录、帐目或文件,而该等簿册、纪录、帐目或文件对评定该人就税项所须负的法律责任可提供关键性的证据,则无须事先通知即可在日间任何合理时间进入或自由出入该等土地、建筑物或地方,并可在该等土地、建筑物或地方搜查及查阅任何簿册、纪录、帐目或文件;
(二) 在进行上述搜查时,如怀疑任何物品载有任何簿册,纪录、帐目或文件,即可将该物品移走及打开;
(三) 取得管有该人或其配偶的任何簿册、纪录、帐目或文件;如这些文件的部分内容对评定该人就税项所须负的法律责任可提供关键性的证据,可将该部分内容制备副本;
(四) 在作出任何评定或在审结任何根据《税务条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所合理需要的时间内,保留任何该等簿册、纪录、帐目或文件。但一般不超过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