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生态标签体系”介绍
为鼓励在欧洲地区生产及消费“绿色产品”,欧盟于1992年出台了生态标签体系。因该标签呈一朵绿色小花图样,获得生态标签的产品也常被称为“贴花产品”。经过十年的发展,“贴花产品”已在欧洲市场上享有了很高的声誉。本文旨在向国内企业全面介绍欧盟的生态标签体系,方便企业对该体系有个全面的了解并为企业考虑是否选择生态标签提供一个参考。
一、 欧盟生态标签(Eco-label)的法律及社会依据
为使欧盟地区及欧洲经济区(EEA,包括:欧盟、挪威、列支敦登士和爱尔兰等国)的消费者能够识别欧盟官方认可的“绿色产品”,欧盟于1992年通过第EEC880/92号条例出台了“生态标签”体系。该条例于2000年通过欧盟1980/2000号条例又被进一步修改补充,允许贸易商及零售商可以为自己品牌的商品申请生态标签。欧盟委员会计划于2005年9月前,对欧盟“生态标签”体系进行评估并继续完善。
欧盟生态标签制度是一个自愿性制度。欧盟建立生态标签体系的初衷是希望把各类产品中在生态保护领域的佼佼者选出,予以肯定和鼓励,从而逐渐推动欧盟各类消费品的生产厂家进一步提高生态保护,使产品从设计、生产、销售到使用,直至最后处理的整个生命周期内都不会对生态环境带来危害。生态标签同时提示消费者,该产品符合欧盟规定的环保标准,是欧盟认可的并鼓励消费者购买的“绿色产品”。关于欧盟生态标签的更多情况可以参见:http://europa.eu.int/comm/environment/ecolabel网址。
二、 生态标签产品的标准制订程序
欧盟在为一种产品类别制订一套生态标签标准时,遵循以下步骤:
(一) 欧盟委员会向“欧盟生态标签董事会(European Union Eco-Labelling
Board,EUEB)”下达制订某一产品类别标准的任务。为此,“欧盟生态标签董事会”召集相关产品零售商、生产商、消费者代表及各成员国生态标签管理机构组成一个工作组。EUEB指定一个成员国标签管理机构作为该项工作的牵头者。
(二) 标准制订工作组在考虑以下研究结果的基础上制订出标准草案,并将草案标准提交EUEB进行讨论。
1、 该产品的市场报告及该标准的可行性报告;
2、 对该产品的生命周期内的各因素的考虑;
3、 标签对改善环保的意义及效果。
(三) 讨论后的草案标准提交欧盟委员会,欧委会对草案审议后,判定草案是否予以通过。
(四) 最终标准提交由各成员国专家组成的常委会审议通过。
(五) 通过后的标准在欧盟L系列官方出版物上以“欧盟委员会决议”形式予以公开。
一般而言,一项生态标签标准的制订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其有效性一般为三到五年。
三、 那些产品可以申请“生态标签”
生态标签制度面向所有日常消费产品,但不包括食品、饮料、药品及医疗器械。欧盟在选择可授予生态标签的产品类别时,主要考虑产品的以下几个特点:
 应在欧盟市场上有庞大的销售与交易量;
 应在产品一个或多个生命周期阶段中,对自然环境存在重大影响;
 如果消费者选择符合生态标准的该类产品会对改善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 如果产品或服务贴有生态标签可以给生产商带来竞争优势;
 销售的产品主要用于最终消费。
目前,生态标签主要授予以下21类产品:
(一)各种用途的去污剂;
(二)灯泡;
(三)床垫;
(四)个人电脑;
(五)复印及画图用纸;
(六)手提电脑;
(七)洗碗机用洗涤剂;
(八)手用餐具洗涤剂;
(九)冰箱;
(十)洗碗机;
(十一)土壤改良剂;
(十二)鞋类;
(十三)电视机;
(十四)纺织品;
(十五)棉纸;
(十六)硬地板;
(十七)室内用油漆涂料;
(十八)旅游住宿服务;
(十九)衣物清洁产品;
(二十)真空吸尘器;
(二十一)洗衣机。
上述产品列表每年都不断补充。目前,欧盟正在制定家具产品、野营用具及打印用纸的生态标签标准。家具产品的标准原定于2003年春出台,但截止到8月份仍未露面。
四、 如何申请欧盟生态产品标签
如生产商希望获得欧盟生态标签,必须向欧盟各成员国指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完成规定的测试程序并提交规定的测试数据,证明产品达到了生态标签的授予标准。欧盟对于每一种产品都规定了相应的环保性能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是关于自然资源与能源节省情况、废气(液、固体)排放情况及废物和噪音排放情况。申请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 向欧盟成员国生态标签管理机构递交申请
来自欧盟以外的第三国的生产商,可以向欧盟任何一个成员国的生态标签管理机构递交申请。欧盟各成员国负责生态标签申请的机构名单见:http://www.eco-label.com/technical_info.html#网址。
(二) 管理机构审核申请材料
申请应包括所有必要的证书及相关文件。欧盟为生态标签所涉及的每一类别的产品都制定了相应的环保标准,所有欧盟目前选定能够进行生态标签认证的产品及其标准都可以在http://www.europa.eu.int/comm/environment/ecolabel/marketing/brochures.htm#for%20producers网址下载。成员国生态标签管理机构有权力根据申请材料审核产品是否达到欧盟制定的生态标准,而无需再征求欧盟的意见。
(三) 签订使用合同并获得生态标签的使用权
如果产品的环保标准及性能达到要求,则成员国生态标签管理机构会与生产商签订可以使用生态标签的标准合同。该合同的范本可在http://www.europa.eu.int/comm/environment/ecolabel/background/pm_standardcontract.htm网址下载。
(四) 生态标签的申请费用
欧盟各成员国对生态标签的申请费用有较大差异,一般在300至1300欧元之间。如果申请者是中小企业或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则可以获得25%的价格优惠。欧盟对于中小企业的定义:http://www.europa.eu.int/comm/environment/ecolabel/pdf/sme_fees/smedefinition_060503.pdf。对于“发展中国家”,欧盟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得视各成员国生态标签管理机构对发展中国家是如何界定的。
(五) 生态标签的使用费用
产品被允许贴上生态标签后,生产商还应支付生态标签的年度使用费。过去,付费金额按产品每年在欧盟地区内的销售额的百分比来收取。但目前,欧盟为生态标签年付费制定了25,000欧元的最高收费标准,对于中小企业及发展中国家企业还要相应减少。
如果是EMAS/ISO 14001认证企业,则生态标签的使用年使用费还可减少。所有上述减少的使用费最多不能超过名义应交金额的50%,也就是说,企业要交纳的标签年使用费应在12,500至25,000欧元之间。
如果企业在一种生态标签产品类别中是前三个申请生态标签者之一,还可获得25%的年使用费优惠。
(六) 生态标签的使用及监督
授予生态标签的欧盟成员国机构有权抽查生产商的生产车间及产品,来保证产品的环保真实性。一般而言,生态标签授予机构都有帮助生产商向消费者宣传其产品环保特点的义务,一旦产品贴有生态标签,生产商可以与标签授予机构联系,向其寻求市场宣传的帮助。
五、 欧盟生态标签与成员国生态标签、及其它环保认证间的关系
应该指出的是,欧盟有些成员国使用不同于欧盟统一规定的,本国“生态标签”,如德国使用“蓝天使”标志,北欧诸国使用“天鹅”标志。2000年,欧盟在生态标签补充条例中规定,各成员国可以制订本国生态标签体系,但产品的选择标准、生态标准应与欧盟生态标签体系保持一致。欧盟的生态标签在这些国家内同样适用,但象德国等国家为了标榜自己在环保方面的先锋地位,其“蓝天使”标签所涵盖的产品种类要远远多于欧盟生态标签所涵盖的产品。从一个角度说,德国已经成为欧盟环保标准制定的先锋和试点。一种产品的环保标准一旦在德国制定并执行,极有可能在今后被欧盟所采纳并推广。
如果企业已经获得ISO 14001认证或EMAS(欧盟生态管理及审计体系)认证,则该企业产品更易申请到生态标签,并且还可以获得25%的标签使用费用的减免。ISO
14001与EMAS侧重于对企业生产的环保要求,而生态标签则关注于企业某一特定产品的环保标准。
六、获得欧盟生态标签对企业的意义
生态标签是欧盟规定的一种自愿性产品标志,其使用及申请价格不菲,申请标准也较为严格。欧盟市场上的产品即使没有贴加生态标签,只要产品符合欧盟现行的健康、安全及环保标准一样可以进入欧盟市场。但如果企业获得生态标签,可以享有以下几个益处:
(一) 生态标签有助于提高产品档次并赢得更广泛的客户群。
为促进生态标签的推广,欧盟通过各种途经积极向消费者推荐获得欧盟生态标签的产品和生产厂家。欧盟在“欧盟环境通讯”及其它欧盟官方杂志上刊登并介绍获利生态标签的产品及厂家名录,并经常举办“生态绿色周”或“环保将大会”等活动向欧洲地区的消费者介绍获得生态标签的产品和生产厂家。各成员国生态标签管理机构也有责任出资举办各种宣传生态环保产品的活动。通过这一系列的宣传推广活动,“贴花产品”可以很快在欧盟市场上获得消费者的注意及知名度。根据欧盟2002年的调查结果,有75%的欧盟消费者愿意购买“贴花产品”。
产品获得生态标签认证,可以塑造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得消费者及社会的信赖、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一般而言,即使“贴花产品”的价格稍高于常规产品,消费者仍倾向于绿色产品。如目前,欧盟市场上的“贴花纺织品”的价格比普通纺织品要高出20-30%,但绝大部分欧盟消费者仍愿意购买前者。
(二) 生态标签是产品畅销“大欧洲”的通行证
欧盟所制订的生态标签在其现有15个成员国内都予以认可。在欧洲经济区(EEA)的其它国家,包括瑞士、挪威、列支敦士登及冰岛等四国也同样认可。2004年5月,另10国将成为欧盟新成员国,包括:塞浦路斯、利陶宛、捷克共和国、马尔它、爱沙尼亚、波兰、匈牙利、斯洛文尼亚、拉脱维亚、斯洛伐克。2007年,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土耳其等三国可能加入欧盟。可以说,欧盟所制订的生态标签体系,是目前世界上使用地域最为广泛的环保认证制度。在欧盟一成员国申请的生态标签将成为上述几十个国家消费者所认可的产品环保标志。
近年来,欧盟出台了一系列的环保性政策法规,通过“绿色壁垒”来抬高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门槛。如果产品获得生态标签,则企业可以不用担心产品被欧盟的环保性法规阻于欧盟大门之外。
(三) 产品“绿色化”是国际消费品市场发展的潮流
2002年9月,联合国在南非召开了“世界可持续发展高峰会议”。该次会议成功地将世界各国的注意力集中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行动上,奠定了世界经济发展走“绿色道路”的大趋势。可以说,国际贸易目前已进入“绿色时代”。
2000年来,欧洲“贴花产品”的销售额增长了300%,并呈持续迅速增长之势。欧盟酝酿了一系列长短期计划,极力向消费者宣传“绿色产品”。欧盟决定于2004年在整个欧盟地区组织大规模的“生态标签”普及宣传活动,以求提高消费者的环保意识,让“生态标签”深入人心。
为使政府带头使用“绿色产品”,欧盟出台了一项《政府采购应符合生态标准》的指南,鼓励政府采购并使用“绿色产品”。如2004年希腊雅典奥运村室内用漆全部都是贴加“生态标签”的产品。
综上所述,生产及消费“绿色产品”已成为当今的趋势,成为世界制造业及服务业的潮流。企业要占领以包括欧盟在内的国际市场,必须对生产过程及产品的环保特性予以足够的重视。
欧盟市场商品标签及标记概述
欧盟关于商品标签及标志方面的法律法规数量众多,纷繁复杂,让人眼花缭乱。在这方面,欧盟既没有一个关于商品标签或标志要求的总的法律,也没有一个指导性的法律目录。国内企业面对如此众多的产品标签及标志方面的规定,常常无从入手。笔者通过本文对欧盟市场上常见的标签标记做一个全面、清晰的介绍和浅析,帮助国内企业在短时间内对欧盟产品标签标志的规定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避免因产品标签标记方面的问题而蒙受损失或延误进入欧盟市场的时机。
一、前言
企业在考虑产品需要哪些标签或标记才能进入欧盟市场时,首先要清楚:欧盟市场上的商品标签及标记有两种,一种是强制性的,一种是自愿性的。欧盟的一些法律只规定了强制性标志,而另外一些法律对强制性标志与自愿性标志都予以了说明。在有些情况下,欧盟规定,成员国可以自行决定一种标志是强制性的或是自愿性的。还要强调指出,一些自愿性商品标志在一些欧盟成员国间已经成为市场促销的宣传手段。本文重点介绍欧盟市场消费品(一般而言,指与公共健康及环保有关的商品)所需要的强制性标志,也概括性介绍欧盟市场上常见的一些自愿性商品标志。
国内企业要分清欧盟市场上商品标记(mark)与标签(label)的区别。标记是指出现在商品或其相应包装上的一个符号或图形。这包括警示危险的符号或表示产品能够再循环利用的图形。使用标记(mark)的目的是提示最终用户在消费或使用商品时应注意的安全、健康或环保方面的问题。标签(label)是以文字或数字的形式出现的,虽然要求使用标签,但该标签也不必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可被识别。一般来说,标签主要是提供产品的更为详细的情况,如尺寸,或指出产品中可能存在的某种物质,如纺织品或电池中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质。
二、标记或标签的应用范围
(一) 强制性标记及标签
• CE认证标记
• 纺织品
• 化妆品
• 危险物品
• 易引发爆炸的物品
• 电子电气设备
• 家电产品
• 价格
• 体积
• 医疗设备
• 汽车
• 海运
(二) 自愿性标记及标签
• 生态标签(Eco-Label)
• “绿点”标记
• 再循环利用-分类回收
• “节能之星”标签
• “e”标记
三、本文分析的标签标记的应用范围
(一) 欧盟现有成员国
截止到2003年底,欧盟共有15个成员国,包括:奥地利、德国、荷兰、比利时、西腊、葡萄牙、丹麦、爱尔兰、西班牙、芬兰、意大利、瑞典、法国、卢森堡、英国。
(二) 欧洲经济区(EEA)的其它国家
冰岛、瑞士、挪威、列支敦士登
(三) 欧盟预备成员国
2004年5月,以下10国将成为欧盟新成员国,包括:塞浦路斯、利陶宛、捷克共和国、马尔它、爱沙尼亚、波兰、匈牙利、斯洛文尼亚、拉脱维亚、斯洛伐克。
(四) 可能成为欧盟成员国的国家
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土耳其等三国可能于2007年成为欧盟成员国。
四、强制性标记及标签
(一)CE标记
CE标记是欧盟最知名的,也是使用最广泛的强制性标记。欧盟所有“新方法”法律中对CE标记都做出了规定,CE标记要求产品必须达到统一的基本标准,主要是关于安全、人身健康及环保要求标准。CE标记主要用于以下产品类别:
• 索道设备
• 民用爆炸物
• 建筑产品
• 电磁兼容
• 天然气设备
• 热水锅炉
• 电梯(升降机)
• 低压设备
• 医疗设备(3)
• 人工称重设备
• 人身保护装置
• 压力设备
• 无线电及电讯终端设备
• 娱乐性船舶
• 冰箱设备
• 机械
• 玩具
• 简单压力容器
• 具有爆炸可能性场合使用的设备及保护设备
欧盟“新方法”指令规定了统一的欧洲标准,生产商达到这些标准就满足了产品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基本要求。但有时,一些非欧盟标准也能够用于证明产品符合欧盟“新方法”中的指令要求,生产商必须得到具体成员国管理机构的批准,而不是根据自己认为合乎要求就可以。
应该注意的是,以上所有产品系列都可以通过其它一系列安全警示标记来表明自身的安全性。
关于CE标记及欧盟“新方法”指令的具体要求可参见以下网址:
http://www.europa.eu.int/comm/enterprise/newapproach/legislation/guide/document/chap07.pdf及http://www.newapproach.org.
(二)纺织品
欧盟关于纺织品的名目可参见欧盟第96/74/EC号指令。
欧盟规定,进入市场的纺织品必须贴有标签或标记。出售给消费者使用的纺织品的名称、规格及纺织纤维的情况在标签上都必须予以注明。各成员国可要求纺织品标签或标记必须用本国语言注明。
欧盟第94/11/EC号指令对鞋类产品中主要部分的标签做出了规定,要求标签必须说明表层、里层及鞋垫及鞋底的材料。标签必须采用欧盟上述指令中规定的图形或文字形式。标签必须牢固、清晰并易于识别。生产商或其在欧盟地区内指定的代理商负责保证标签及标签内容的真实性。欧盟94/11/EC号指令中规定的内容必须提供,但对于鞋类产品标签上是否可以加注其它信息,欧盟未予以禁止。
(三)化妆品
欧盟第76/768/EEC号指令对化妆品做出了规定。
欧盟规定,化妆品的包装或容器上必须清晰注有生产商或销售商的名称、地址(或注册办公地点)、包装时的名义内容(重量或容量)、以“最好于…前使用”表示的最短保质期、使用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及用于识别该产品的批号。产品性能及所有成分列表也必须在包装上注明。成员国可以要求标签上的内容必须使用本国语言。
(四)家电电器
欧盟第92/75/EEC号指令对家电电器的标签及耗电标准做出了规定。
该指令同时规定了一系列子指令,对每种家电的节能标签做出了详细、特定的要求。子指令涉及每一类家电,包括冰箱、冷凝机及其附件、洗衣机、微波炉、空调设备、烘干机及其附件产品、洗碗机、热水器、热水储存设备、照明设备等等。
(五)危险物品
欧盟第1967/548/EEC号指令对危险物品的分类、包装及标签做出了规定。
欧盟规定的危险物品的标签必须注明以下内容:
 危险物品的名称;
 危险物品的来源(生产商或经销商的地址);
 危险标记及关于使用该产品可能带来的危险的警示;
 由这种危险可导致的明确损害;
标签的大小必须不少于A8尺寸(52×74mm),每个危险符号至少要占标签面积的十分之一。成员国可要求标签必须使用本国语言。如果包装太小,标签可以采用其它形式。如果非爆炸及非毒性物品所包含的危险成分很少,对使用者带来危险的可能性可以忽略,则该产品包装上可以不贴危险标签。
如果危险物品可以被确定为以下类别:爆炸性、氧化剂、可燃性、有害性、毒性、腐蚀性、污染环境性等,必须贴有相应标记。另外,危险物品的包装上必须贴有一个向上的三角形,确保从外观上即可识别是危险物品。
应该指出的是,欧盟关于危险品的1967/548/EEC号指令经过了多次修改,因此在实际应用时应参阅相关欧盟文件。
(六)易爆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
欧盟第94/9/EC号指令对易爆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做出了规定。http://europa.eu.int/comm/enterprise/atex/direct/text94-9-en.pdt。
此指令规定的产品除必须贴有“CE”标记外,还应贴有专门要求爆炸保护的“Ex”标记。在“Ex”标记旁还要有符号来注明该产品在欧盟指令中规定的类别。
(七)废弃电气电子设备指令(WEEE)
欧盟第2002/96/EC对废弃电气电子设备做出了规定。
该指令涉及以下类别产品:
 大型&小型家用电器;
 消费设备;
 照明设备;
 IT&电信设备;
 电子电气工具;
 玩具及运动用品;
 医疗器械;
 监控设备;
 自动售货机;
该欧盟指令规定的产品必须标有不能弃于生活垃圾箱的标记。电池产品也必须贴有该标记。如果该标记无法在产品上注明,则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
(八)数量、体积或容量
欧盟第80/232/EC号指令对产品的名义数量、体积或容量范围做出了规定。http://europa.eu.int/eur-lex/en/consleg/main/1980/en_1980L0232_index.html。
欧盟规定,某些产品必须要以标准数量出售。该指令规定了欧盟允许的名义数量、包装大小及喷散雾剂容器大小的范围。必须指出的是,欧盟规定所有标签应用公制注明,但允许在2009年底前使用公制及英制两种度量衡标注。
(九)价格显示
欧盟第98/6/EC号指令对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的价格显示做出了规定。http://europa.eu.int/comm/consumers/cons_int/safe_shop/price_ind/index_en.htm。
该指令规定,为方便消费者比较产品价格,欧盟市场上出售的产品必须注明出售价格及计量单位价格。如果产品广告中提及销售价格,也必须提及计量单位价格。如果产品是以散装形式出售,则只需标明计量单位价格。成员国可以对小型零售店对该指令的执行做出其它变通规定。
(十)汽车产品
欧盟对于汽车产品的指令参见:http://europa.eu.int/comm/enterprise/automotive/directives/vehicles/index.htm。
欧盟针对汽车产品出台了一系列指令,规定几乎所有汽车部件都必须进行安全认证。“e”标记后加数字或字母来表明认证程序在哪一成员国执行。以下为主要欧盟成员国家的相应代码。
德国-1、法国-2、意大利-3、荷兰-4、比利时-6、西班牙-9、英国-11、卢森堡-13、丹麦-18、葡萄牙-21、爱尔兰-IRL、西腊-EL。
在上述认证标记的旁边必须提供一个四位数的“基本批准号”,该号码提示了产品符合的相应欧盟指令号及产品类别。
(十一)汽车照明设备
欧盟关于照明设备的规定参见:http://europa.eu.int/comm/enterprise/automovive/directives/vehicles/index/htm。
包括民用车辆、低载重生产用车辆、轻型及重型货辆、拖车、摩托车、吊车、农林用拖拉机、特种及越野车在内的车辆如希望进入欧盟市场,其前灯、刹车灯及转向灯必须通过相应测试并获得“圈内e”标记认证。
(十二)海洋及船上用品
欧盟第96/98/EC号指令对欧盟市场上的海洋及船上用品做出了规定。http://europa.eu.int/comm/transport/themes/maritime/english/safety/legislative_notes/marine_equipment.htm。
欧盟要求,所有海洋及船上用品必须获得“船轮”标记,该标记等同于“CE”标记。但该指令不适用于1997年前已经在船上使用的产品。该指令主要涉及以下海洋及船上用品:
 救生设备;
 海洋防污设备;
 消防设备;
 导航设施;
 无线通讯设备。
(十三)木制运输集装架
为阻止松材线虫传入欧盟地区,欧盟出台了第2001/219/EC号决议,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所有欲进入欧盟地区的,源自美国、加拿大、日本及中国的天然针叶树木集装架及附带材料必须经过规定处理并加盖规定的标记。欧盟认可的处理措施包括:薰蒸、化学浸压和热处理等三种。欧盟对针叶树木和非针叶树木规定了不同的标记,对针叶树木的三种不同处理措施也规定了对应的标记。
五、自愿性标签及标记
(一) “e”标记
“e”标记的作用象是一种计量方面的“通行证”,可以方便产品在欧盟地区内的自由流通。加盖了“e”标记的货物可以保证某些液体或其它欧盟第75/106/EEC及76/211/EEC两指令中规定的货物的重量及体积符合欧盟的要求。尽管欧盟没有强制性要求遵循上述两指令,但符合上述指令的货物可以确保其在包装前能够在欧盟地区内自由流动。
加盖有“e”标记的集装箱会同时标注有产品的“名义重量或体积”。包装公司(或进口商,如果集装箱是产于欧盟之外的话)负责保证集装箱符合欧盟的要求。包装公司(或进口商)有责任检查并计量集装箱内的货物。
(二) 生态标签(Eco标签)
关于欧盟生态标签的详细内容参见:http://europa.eu.int/comm/environment/ecolabel/。
为使欧盟地区及挪威、列支敦登士和爱尔兰的消费者能够识别官方认可的“绿色产品”,欧盟制定了一个名为“生态标签”的制度。该制度自1992年起实施,“生态标签”提示消费者,该产品符合欧盟规定的环保标准。这些标准涉及日常消费品及服务(不包括食品、饮料和药品)。“生态标签”是一种付费标签,具体说,该标签包括以下产品:家用清洁产品、灯具、床具、个人电脑、办公用纸、手提电脑、餐具清洁产品、冰箱、洗碗机、土壤改良剂、鞋类、电视机、纺织品、卫生纸、地板覆盖物、室内用油漆涂料、旅游住宿服务、衣物清洁产品、真空吸尘器及洗衣机。
应该指出的是,欧盟有些成员国使用不同于欧盟统一规定的,自己的“生态标签”,如德国使用“兰天使”标志,北欧诸国使用“天鹅”标志。
(三) 废弃包装材料再循环标记
欧盟关于废旧产品再循环方面的详细规定见:http://europa.eu.int/comm/environment/waste/waste_topics.htm。
欧盟市场上销售的产品的各类包装材料上,包括易拉罐、玻璃瓶、喷洒雾剂容器及塑料容器,上常有“循环箭头”标记,这表示该包装物可以进行循环再利用。
1、 塑料制品
欧盟制定了一套帮助消费者识别包装物塑料种类的制度,在“循环箭头”中用数字表示塑料的种类,并在“循环箭头”下注明塑料名称的缩写。
欧盟代号 缩写 英文全称
1 PET POLYETHYLENE Terepthalate
2 HDPE High Density Polyethylene
3 PVC Poly Vinyl Chloride
4 LDPE Low Density Polyethylene
5 PP Polypropylene
6 PS Polystyrene
2、 电池
欧盟市场上销售的电池上绝大部分也盖有“循环箭头”标记,并用文字注明电池的种类,以帮助消费者分类回收。根据“欧盟废旧电子电气产品指令(WEEE)”电池产品必须强制性加盖表示不能弃于家庭垃圾箱的标记。
3、 玻璃
在欧盟地区内没有一个对于玻璃产品统一的再循环标记,但欧盟鼓励各成员国使用自己的标识玻璃可再循环的标记。
(四) “节能之星”
关于“节能之星”的详细情况参见http://www.eccj.or.jp/ene-star/english/prog/。
“节能之星”是一种自愿性标签,帮助消费者识别市场上出售的可以减少能耗的办公设备,如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及其它多功能设备。产品如果达到或超过节能标准,则可以贴加该标签。“节能之星”标签发轫于美国。2000年底,欧盟与美国签订了“节能之星标签协议”,统一了两个市场上的节能产品标志。该协议规定了一套统一的节能标准及标记。该标记已成为产品促销的手段。
(五)“绿点”
关于“绿点”体系的详情参见:http://www.pro-e.org/indexflash.htm。
“绿点”是统一该制度参与者回收并分类废弃包装物的一套体系。应该说,该制度是由各成员国根据自己国家的包装法来自行管理的,所以欧盟各成员国对于该制度的实际操作并不一致。该制度的最高机构是“欧洲包装回收组织”,负责欧洲的“绿点”管理。目前,世界上约有4,600亿件流通的包装物上盖有“绿点”标记。希望获得“绿点”标记的单位可以与相应欧盟成员国的管理机构联系。
欧盟市场商品标签及标记概述
欧盟关于商品标签及标志方面的法律法规数量众多,纷繁复杂,让人眼花缭乱。在这方面,欧盟既没有一个关于商品标签或标志要求的总的法律,也没有一个指导性的法律目录。国内企业面对如此众多的产品标签及标志方面的规定,常常无从入手。笔者通过本文对欧盟市场上常见的标签标记做一个全面、清晰的介绍和浅析,帮助国内企业在短时间内对欧盟产品标签标志的规定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避免因产品标签标记方面的问题而蒙受损失或延误进入欧盟市场的时机。
一、前言
企业在考虑产品需要哪些标签或标记才能进入欧盟市场时,首先要清楚:欧盟市场上的商品标签及标记有两种,一种是强制性的,一种是自愿性的。欧盟的一些法律只规定了强制性标志,而另外一些法律对强制性标志与自愿性标志都予以了说明。在有些情况下,欧盟规定,成员国可以自行决定一种标志是强制性的或是自愿性的。还要强调指出,一些自愿性商品标志在一些欧盟成员国间已经成为市场促销的宣传手段。本文重点介绍欧盟市场消费品(一般而言,指与公共健康及环保有关的商品)所需要的强制性标志,也概括性介绍欧盟市场上常见的一些自愿性商品标志。
国内企业要分清欧盟市场上商品标记(mark)与标签(label)的区别。标记是指出现在商品或其相应包装上的一个符号或图形。这包括警示危险的符号或表示产品能够再循环利用的图形。使用标记(mark)的目的是提示最终用户在消费或使用商品时应注意的安全、健康或环保方面的问题。标签(label)是以文字或数字的形式出现的,虽然要求使用标签,但该标签也不必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可被识别。一般来说,标签主要是提供产品的更为详细的情况,如尺寸,或指出产品中可能存在的某种物质,如纺织品或电池中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质。
二、标记或标签的应用范围
(一) 强制性标记及标签
• CE认证标记
• 纺织品
• 化妆品
• 危险物品
• 易引发爆炸的物品
• 电子电气设备
• 家电产品
• 价格
• 体积
• 医疗设备
• 汽车
• 海运
(二) 自愿性标记及标签
• 生态标签(Eco-Label)
• “绿点”标记
• 再循环利用-分类回收
• “节能之星”标签
• “e”标记
三、本文分析的标签标记的应用范围
(一) 欧盟现有成员国
截止到2003年底,欧盟共有15个成员国,包括:奥地利、德国、荷兰、比利时、西腊、葡萄牙、丹麦、爱尔兰、西班牙、芬兰、意大利、瑞典、法国、卢森堡、英国。
(二) 欧洲经济区(EEA)的其它国家
冰岛、瑞士、挪威、列支敦士登
(三) 欧盟预备成员国
2004年5月,以下10国将成为欧盟新成员国,包括:塞浦路斯、利陶宛、捷克共和国、马尔它、爱沙尼亚、波兰、匈牙利、斯洛文尼亚、拉脱维亚、斯洛伐克。
(四) 可能成为欧盟成员国的国家
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土耳其等三国可能于2007年成为欧盟成员国。
四、强制性标记及标签
(一)CE标记
CE标记是欧盟最知名的,也是使用最广泛的强制性标记。欧盟所有“新方法”法律中对CE标记都做出了规定,CE标记要求产品必须达到统一的基本标准,主要是关于安全、人身健康及环保要求标准。CE标记主要用于以下产品类别:
• 索道设备
• 民用爆炸物
• 建筑产品
• 电磁兼容
• 天然气设备
• 热水锅炉
• 电梯(升降机)
• 低压设备
• 医疗设备(3)
• 人工称重设备
• 人身保护装置
• 压力设备
• 无线电及电讯终端设备
• 娱乐性船舶
• 冰箱设备
• 机械
• 玩具
• 简单压力容器
• 具有爆炸可能性场合使用的设备及保护设备
欧盟“新方法”指令规定了统一的欧洲标准,生产商达到这些标准就满足了产品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基本要求。但有时,一些非欧盟标准也能够用于证明产品符合欧盟“新方法”中的指令要求,生产商必须得到具体成员国管理机构的批准,而不是根据自己认为合乎要求就可以。
应该注意的是,以上所有产品系列都可以通过其它一系列安全警示标记来表明自身的安全性。
关于CE标记及欧盟“新方法”指令的具体要求可参见以下网址:
http://www.europa.eu.int/comm/enterprise/newapproach/legislation/guide/document/chap07.pdf及http://www.newapproach.org.
(二)纺织品
欧盟关于纺织品的名目可参见欧盟第96/74/EC号指令。
欧盟规定,进入市场的纺织品必须贴有标签或标记。出售给消费者使用的纺织品的名称、规格及纺织纤维的情况在标签上都必须予以注明。各成员国可要求纺织品标签或标记必须用本国语言注明。
欧盟第94/11/EC号指令对鞋类产品中主要部分的标签做出了规定,要求标签必须说明表层、里层及鞋垫及鞋底的材料。标签必须采用欧盟上述指令中规定的图形或文字形式。标签必须牢固、清晰并易于识别。生产商或其在欧盟地区内指定的代理商负责保证标签及标签内容的真实性。欧盟94/11/EC号指令中规定的内容必须提供,但对于鞋类产品标签上是否可以加注其它信息,欧盟未予以禁止。
(三)化妆品
欧盟第76/768/EEC号指令对化妆品做出了规定。
欧盟规定,化妆品的包装或容器上必须清晰注有生产商或销售商的名称、地址(或注册办公地点)、包装时的名义内容(重量或容量)、以“最好于…前使用”表示的最短保质期、使用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及用于识别该产品的批号。产品性能及所有成分列表也必须在包装上注明。成员国可以要求标签上的内容必须使用本国语言。
(四)家电电器
欧盟第92/75/EEC号指令对家电电器的标签及耗电标准做出了规定。
该指令同时规定了一系列子指令,对每种家电的节能标签做出了详细、特定的要求。子指令涉及每一类家电,包括冰箱、冷凝机及其附件、洗衣机、微波炉、空调设备、烘干机及其附件产品、洗碗机、热水器、热水储存设备、照明设备等等。
(五)危险物品
欧盟第1967/548/EEC号指令对危险物品的分类、包装及标签做出了规定。
欧盟规定的危险物品的标签必须注明以下内容:
 危险物品的名称;
 危险物品的来源(生产商或经销商的地址);
 危险标记及关于使用该产品可能带来的危险的警示;
 由这种危险可导致的明确损害;
标签的大小必须不少于A8尺寸(52×74mm),每个危险符号至少要占标签面积的十分之一。成员国可要求标签必须使用本国语言。如果包装太小,标签可以采用其它形式。如果非爆炸及非毒性物品所包含的危险成分很少,对使用者带来危险的可能性可以忽略,则该产品包装上可以不贴危险标签。
如果危险物品可以被确定为以下类别:爆炸性、氧化剂、可燃性、有害性、毒性、腐蚀性、污染环境性等,必须贴有相应标记。另外,危险物品的包装上必须贴有一个向上的三角形,确保从外观上即可识别是危险物品。
应该指出的是,欧盟关于危险品的1967/548/EEC号指令经过了多次修改,因此在实际应用时应参阅相关欧盟文件。
(六)易爆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
欧盟第94/9/EC号指令对易爆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做出了规定。http://europa.eu.int/comm/enterprise/atex/direct/text94-9-en.pdt。
此指令规定的产品除必须贴有“CE”标记外,还应贴有专门要求爆炸保护的“Ex”标记。在“Ex”标记旁还要有符号来注明该产品在欧盟指令中规定的类别。
(七)废弃电气电子设备指令(WEEE)
欧盟第2002/96/EC对废弃电气电子设备做出了规定。
该指令涉及以下类别产品:
 大型&小型家用电器;
 消费设备;
 照明设备;
 IT&电信设备;
 电子电气工具;
 玩具及运动用品;
 医疗器械;
 监控设备;
 自动售货机;
该欧盟指令规定的产品必须标有不能弃于生活垃圾箱的标记。电池产品也必须贴有该标记。如果该标记无法在产品上注明,则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
(八)数量、体积或容量
欧盟第80/232/EC号指令对产品的名义数量、体积或容量范围做出了规定。http://europa.eu.int/eur-lex/en/consleg/main/1980/en_1980L0232_index.html。
欧盟规定,某些产品必须要以标准数量出售。该指令规定了欧盟允许的名义数量、包装大小及喷散雾剂容器大小的范围。必须指出的是,欧盟规定所有标签应用公制注明,但允许在2009年底前使用公制及英制两种度量衡标注。
(九)价格显示
欧盟第98/6/EC号指令对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的价格显示做出了规定。http://europa.eu.int/comm/consumers/cons_int/safe_shop/price_ind/index_en.htm。
该指令规定,为方便消费者比较产品价格,欧盟市场上出售的产品必须注明出售价格及计量单位价格。如果产品广告中提及销售价格,也必须提及计量单位价格。如果产品是以散装形式出售,则只需标明计量单位价格。成员国可以对小型零售店对该指令的执行做出其它变通规定。
(十)汽车产品
欧盟对于汽车产品的指令参见:http://europa.eu.int/comm/enterprise/automotive/directives/vehicles/index.htm。
欧盟针对汽车产品出台了一系列指令,规定几乎所有汽车部件都必须进行安全认证。“e”标记后加数字或字母来表明认证程序在哪一成员国执行。以下为主要欧盟成员国家的相应代码。
德国-1、法国-2、意大利-3、荷兰-4、比利时-6、西班牙-9、英国-11、卢森堡-13、丹麦-18、葡萄牙-21、爱尔兰-IRL、西腊-EL。
在上述认证标记的旁边必须提供一个四位数的“基本批准号”,该号码提示了产品符合的相应欧盟指令号及产品类别。
(十一)汽车照明设备
欧盟关于照明设备的规定参见:http://europa.eu.int/comm/enterprise/automovive/directives/vehicles/index/htm。
包括民用车辆、低载重生产用车辆、轻型及重型货辆、拖车、摩托车、吊车、农林用拖拉机、特种及越野车在内的车辆如希望进入欧盟市场,其前灯、刹车灯及转向灯必须通过相应测试并获得“圈内e”标记认证。
(十二)海洋及船上用品
欧盟第96/98/EC号指令对欧盟市场上的海洋及船上用品做出了规定。http://europa.eu.int/comm/transport/themes/maritime/english/safety/legislative_notes/marine_equipment.htm。
欧盟要求,所有海洋及船上用品必须获得“船轮”标记,该标记等同于“CE”标记。但该指令不适用于1997年前已经在船上使用的产品。该指令主要涉及以下海洋及船上用品:
 救生设备;
 海洋防污设备;
 消防设备;
 导航设施;
 无线通讯设备。
(十三)木制运输集装架
为阻止松材线虫传入欧盟地区,欧盟出台了第2001/219/EC号决议,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所有欲进入欧盟地区的,源自美国、加拿大、日本及中国的天然针叶树木集装架及附带材料必须经过规定处理并加盖规定的标记。欧盟认可的处理措施包括:薰蒸、化学浸压和热处理等三种。欧盟对针叶树木和非针叶树木规定了不同的标记,对针叶树木的三种不同处理措施也规定了对应的标记。
五、自愿性标签及标记
(一) “e”标记
“e”标记的作用象是一种计量方面的“通行证”,可以方便产品在欧盟地区内的自由流通。加盖了“e”标记的货物可以保证某些液体或其它欧盟第75/106/EEC及76/211/EEC两指令中规定的货物的重量及体积符合欧盟的要求。尽管欧盟没有强制性要求遵循上述两指令,但符合上述指令的货物可以确保其在包装前能够在欧盟地区内自由流动。
加盖有“e”标记的集装箱会同时标注有产品的“名义重量或体积”。包装公司(或进口商,如果集装箱是产于欧盟之外的话)负责保证集装箱符合欧盟的要求。包装公司(或进口商)有责任检查并计量集装箱内的货物。
(二) 生态标签(Eco标签)
关于欧盟生态标签的详细内容参见:http://europa.eu.int/comm/environment/ecolabel/。
为使欧盟地区及挪威、列支敦登士和爱尔兰的消费者能够识别官方认可的“绿色产品”,欧盟制定了一个名为“生态标签”的制度。该制度自1992年起实施,“生态标签”提示消费者,该产品符合欧盟规定的环保标准。这些标准涉及日常消费品及服务(不包括食品、饮料和药品)。“生态标签”是一种付费标签,具体说,该标签包括以下产品:家用清洁产品、灯具、床具、个人电脑、办公用纸、手提电脑、餐具清洁产品、冰箱、洗碗机、土壤改良剂、鞋类、电视机、纺织品、卫生纸、地板覆盖物、室内用油漆涂料、旅游住宿服务、衣物清洁产品、真空吸尘器及洗衣机。
应该指出的是,欧盟有些成员国使用不同于欧盟统一规定的,自己的“生态标签”,如德国使用“兰天使”标志,北欧诸国使用“天鹅”标志。
(三) 废弃包装材料再循环标记
欧盟关于废旧产品再循环方面的详细规定见:http://europa.eu.int/comm/environment/waste/waste_topics.htm。
欧盟市场上销售的产品的各类包装材料上,包括易拉罐、玻璃瓶、喷洒雾剂容器及塑料容器,上常有“循环箭头”标记,这表示该包装物可以进行循环再利用。
1、 塑料制品
欧盟制定了一套帮助消费者识别包装物塑料种类的制度,在“循环箭头”中用数字表示塑料的种类,并在“循环箭头”下注明塑料名称的缩写。
欧盟代号 缩写 英文全称
1 PET POLYETHYLENE Terepthalate
2 HDPE High Density Polyethylene
3 PVC Poly Vinyl Chloride
4 LDPE Low Density Polyethylene
5 PP Polypropylene
6 PS Polystyrene
2、 电池
欧盟市场上销售的电池上绝大部分也盖有“循环箭头”标记,并用文字注明电池的种类,以帮助消费者分类回收。根据“欧盟废旧电子电气产品指令(WEEE)”电池产品必须强制性加盖表示不能弃于家庭垃圾箱的标记。
3、 玻璃
在欧盟地区内没有一个对于玻璃产品统一的再循环标记,但欧盟鼓励各成员国使用自己的标识玻璃可再循环的标记。
(四) “节能之星”
关于“节能之星”的详细情况参见http://www.eccj.or.jp/ene-star/english/prog/。
“节能之星”是一种自愿性标签,帮助消费者识别市场上出售的可以减少能耗的办公设备,如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及其它多功能设备。产品如果达到或超过节能标准,则可以贴加该标签。“节能之星”标签发轫于美国。2000年底,欧盟与美国签订了“节能之星标签协议”,统一了两个市场上的节能产品标志。该协议规定了一套统一的节能标准及标记。该标记已成为产品促销的手段。
(五)“绿点”
关于“绿点”体系的详情参见:http://www.pro-e.org/indexflash.htm。
“绿点”是统一该制度参与者回收并分类废弃包装物的一套体系。应该说,该制度是由各成员国根据自己国家的包装法来自行管理的,所以欧盟各成员国对于该制度的实际操作并不一致。该制度的最高机构是“欧洲包装回收组织”,负责欧洲的“绿点”管理。目前,世界上约有4,600亿件流通的包装物上盖有“绿点”标记。希望获得“绿点”标记的单位可以与相应欧盟成员国的管理机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