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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纺织品配额出口许可证



根据规定,对出口纺织品的配额,由国家外经贸部在每年年初,将配额数直接分配给承担纺织品出口计划并有出口实绩的、有纺织品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外经贸部分配的配额数,负责对外签发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书。

  办理纺织品配额出口许可证书的基本程序是:
  一、预购空白出口证书。持有配额的外贸企业,可持介绍信预先向省级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购买纺织品配额出口所需的空白许可证书。

  二、填制证书。企业在按对外成交合同将货物出运前,填制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书。

  三、送审、签证。企业将填制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书,送交省级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时,须提交合同(副本)、商业发票、信用证(副本)。省级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输入电脑。若数量没有超额,则签字并加盖外经贸部纺织品专用章,证书正式生效。五份纺织品出口证书中,一份(正本)由申请企业交进口商,作为进口商向本国海关办理报关或向其政府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凭据;一份(副本)由企业随出口报关单交我国海关,凭以查验放行;其余三份(副本),分别由签证部门留存(一份)、核销(一份)和申请企业留存(一份)。  

【说明】
1.未分得纺织品配额的出口企业,不得经营对配额地区的配额品种的出口业务。分得纺织品配额的出口企业亦不得超过分得的配额数对外成交出口,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将由企业负责。纺织品配额一般不用于纺织品的来料加工、补偿贸易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

2.各协议国家和地区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书并不完全相同,除表式的颜色有所区别外,有的尚需出具产地证书、装船证书、手工制品证书。因此,企业在办理出口许可证书时,须接受签证机关的指导。

  3.每一份出口许可证书只能有一个类别产品,如果一批货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类别时,应分别按不同类别出具两份以至多份出口许可证书。

  4.证书的数量栏内所用的计量单位,一定要与协议所规定的计量单位一致。对欧洲共同体十二国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书,计量单位还要加填以公斤为单位的货物净重数量。

  5.出口许可证书栏目必须使用打字机并用英文填制,不得用中文填写。若用第三国文字,需在货物品名栏中注上英文品名。

  6.出口许可证书签发后,关键栏目(如类别号、协议年度、数量)不得涂改,其他栏目如需更改或撤销,应将原证交签证机关处理,不得自行销毁。

  7.输往欧洲共同体十二国的配额类别商品,如属于转口或加工后复出口到十二国以外国家的,可以毋需出具出口许可证书,只要由企业将出口报关单送交签证机关加盖专用章并注明“不占配额”,海关即可放行。


出口退税、免税的范围



准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增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中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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